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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新刻公章证明材料
(一)党政机关、人大、政协
1.有关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原件1份;
2.成立批文或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二)群团组织、工会
1.有关机构或上级组织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原件1份;
2.成立文件或单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三)事业单位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原件1份;
2.成立文件或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四)法人企业
1.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五)企业分支机构
1.母公司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六)个体工商户
1.本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七)单位、组织的部门章和专用章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原件1份;
2.相关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八)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民政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;
4.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5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十)教育(含幼儿园)、培训机构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: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十一)医疗卫生机构(含诊所)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非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副本原件、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十二)商业性银行、金融机构
1.上级主管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原件1份;
2.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十三)宗教组织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十四)各类基金会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成立文件或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十五)村民(居民)委员会
1.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;
2.成立文件及复印件1份;
3.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十六))业主委员会
1.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成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十七)律师事务所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成立文件或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二、更换公章证明材料
(一)法定名称变更更换公章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;
2.变更文件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变更法定名称后的相关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4.《变更登记通知书》原件及复印件1份;
5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6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二)遗失重新刻制公章
1.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签名的书面遗失情况说明。法入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,并附股东身份证明;
2.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;
3.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4.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5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三)公章被抢、被盗重新刻制
1.报案证明(受案回执)及复印件1份;
2.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,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,并附股东身份证明:
3.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;
4.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5.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;
6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(四)公章损环重新刻制
1.须持已损坏的原公章;
2.按照新刻公章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。
注意事项:
1.用章户提供的批文(批复)、登记证照、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,原件与复印件一致。
2.提交的公章刻制证明,须写明刻制公章的全称(包括章面刊刻的文字与符号等印文内容)、经办人、联系电话,字(印)迹清晰,不可涂改、增刪内容,用蓝、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。
3.公章刻制证明及各种复印件均使用A4纸,身份证明须正反两面复印到一-张纸上。
4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不具有中国大陆公民身份证的,需出具签字委托书和护照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。
联系人: 金先生:18087313744 16218784666
电话/传真:0873-3732899 18087313744 162187846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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